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 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但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賠償,自離職之日起算。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 人始得為之。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時,申請書內應記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 間、付租時期、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記明。 因轉租而申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申請書內除前項所列 事項外,並應檢具原出租人承諾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