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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
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申請更正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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