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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權利人時,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
諾字據或他項證據,申請登記。
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義務人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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