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 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 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前條規定,於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準用之。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 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 賣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