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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
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
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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