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 依登記之先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