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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附記登記之申請(二))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之註銷登記)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申請人應檢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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