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為暫時登記者,其正式登記之次序,應依暫時登記之次序。但在正式登 記以前,其暫時登記不發生登記之效力。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 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權利人時,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 諾字據或他項證據,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