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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6 條
(登記申請人)登記應由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
第 9 條
(政府機關等為登記義務人之登記申請)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義務人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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