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 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 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