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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
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
二、船籍港。
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四、登記之目的。
五、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件數。
六、登記費之數額。
七、登記之機關。
八、申請之年、月、日。
九、申請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申請人如為法人時,其名稱
    及事務所。
十、有船舶經理人時,其經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住、居所、職業。
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
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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