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 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 書申請之。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