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 分。
被保險貨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 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 二、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三、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 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