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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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