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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二、電信事業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審驗及認證辦法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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