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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3 條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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