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 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 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 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