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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
議會審議。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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