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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
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
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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