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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進口特種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特種貨物項目)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稅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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