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 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 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 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 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