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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
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
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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