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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
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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