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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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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28 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第 36 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1 條
(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 4-2 條
(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 73-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收入之繳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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