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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
    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
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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