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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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