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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3 條
(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依百分之一稅率計算之情形)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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