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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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
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
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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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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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
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
,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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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
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
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
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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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
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
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
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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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
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
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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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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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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