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遺產總額)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之財產。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之財產。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 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 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 稅。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 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 明者。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 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