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45627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6-1 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 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