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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扣除額)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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