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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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