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29108人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