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公開於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 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前項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集中資料庫,並得以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檢索。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