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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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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7 條
(物之意義(二)-動產)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 882 條
(權利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4 條
(動產質權之定義)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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