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 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