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205305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擬制之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