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 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