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