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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財產上之責任利益)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占有人之意義)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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