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 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