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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長短期授信)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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