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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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