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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專業銀行之設立與指定)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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