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 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