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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參加之通知與怠於通知之效果)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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