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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 條
(法定承兌期限)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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