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325277人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內外國保險業之設立要件)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