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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公告)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清理人於第一項所定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已屆清償期之職員薪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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