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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6 條
(未經核准而營業者之處罰)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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