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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受益人之指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受益人之變更)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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