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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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